烟油、电子烟和烟弹

烟油、电子烟和烟弹

电子烟和烟油须在销售前六个月进行EU-CEG通报,另需CLP标签、烟草法规定的健康警示,通常还需毒物中心通报。我们全部为您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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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油和电子烟适用哪些义务?

电子烟和补充装同时受烟草制品指令2014/40/EU和CLP条例管辖。销售前须至少提前六个月通过EU-CEG门户进行通报。在德国,自2021年起这也适用于无尼古丁烟油。

最重要的要求

  • 限值:每毫升最多20毫克尼古丁,补充装最大10毫升,一次性电子烟和烟弹最大2毫升。
  • 瓶盖:具备儿童安全和防篡改功能,补充时不泄漏。
  • 健康警示:“本产品含有尼古丁,尼古丁是一种高度成瘾的物质。”须占主要表面的30 %,另附说明书。
  • CLP标签:含尼古丁的烟油通常被分类为急性毒性,因此需要象形图、危险说明、触觉警示,通常还需带UFI的毒物中心通报。

我们的服务

服务 成果
含提交者ID的EU-CEG通报 在所有目标国家完成通报
CLP分类和标签 含烟草法警示的标签文本
UFI码和毒物中心通报 向ECHA通报
安全数据表 供经销商使用
年度报告(销售量) 于6月30日前按时提交

更多详情请见我们的EU-CEG通报页面。

截至: · Timo Lieske, TL Complianc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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