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油和电子烟适用哪些义务?
电子烟和补充装同时受烟草制品指令2014/40/EU和CLP条例管辖。销售前须至少提前六个月通过EU-CEG门户进行通报。在德国,自2021年起这也适用于无尼古丁烟油。
最重要的要求
- 限值:每毫升最多20毫克尼古丁,补充装最大10毫升,一次性电子烟和烟弹最大2毫升。
- 瓶盖:具备儿童安全和防篡改功能,补充时不泄漏。
- 健康警示:“本产品含有尼古丁,尼古丁是一种高度成瘾的物质。”须占主要表面的30 %,另附说明书。
- CLP标签:含尼古丁的烟油通常被分类为急性毒性,因此需要象形图、危险说明、触觉警示,通常还需带UFI的毒物中心通报。
我们的服务
| 服务 | 成果 |
|---|---|
| 含提交者ID的EU-CEG通报 | 在所有目标国家完成通报 |
| CLP分类和标签 | 含烟草法警示的标签文本 |
| UFI码和毒物中心通报 | 向ECHA通报 |
| 安全数据表 | 供经销商使用 |
| 年度报告(销售量) | 于6月30日前按时提交 |
更多详情请见我们的EU-CEG通报页面。
截至: · Timo Lieske, TL Complia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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