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气清新剂适用哪些义务?
空气清新剂是受CLP条例管辖的化学混合物。关键在于配方:香精油常含有皮肤致敏物质,香薰液往往易燃或刺激眼睛,许多香料对水生生物有害。由此需要标签、安全数据表,通常还需带UFI的毒物中心通报,这些都是在欧盟销售前必须完成的。
各类产品的要点
- 藤条香薰和香薰精油:如果液体含有烃类,可能被分类为吸入危害(H304)。此时向消费者销售须使用儿童安全瓶盖和触觉危险警示。第1类和第2类易燃液体同样需要触觉警示。
- 室内喷雾:作为气雾剂,还需按照气雾剂指令标注,并按照CLP分类为气溶胶。
- 车载香氛:罐装香氛凝胶和液体香氛器属于混合物,需完整的CLP标签。我们会核查您的产品属于混合物还是物品。
- 过敏说明:如果含有低于分类限值但达到0.1 %及以上的皮肤致敏香料,须标注EUH208。
- 广告宣传:“抗菌”或“杀菌”等说法可能使空气清新剂成为杀生物产品,并带来额外义务。
我们的服务
| 服务 | 成果 |
|---|---|
| 根据配方和香精油数据表进行CLP分类 | 核实的分类 |
| CLP标签,也可多语种 | 可直接印刷的标签文本 |
| 向ECHA办理UFI码和毒物中心通报 | 向所有目标国家通报 |
| 安全数据表 | 供经销商和专业客户使用 |
| 检查瓶盖和广告宣传 | 包装印刷前的咨询 |
法律依据和来源
截至: · Timo Lieske, TL Compliance
其他产品类型
其他服务
- 电子邮箱 · 最快info@ufiregistration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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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WhatsApp+49 162 33545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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