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27年1月1日起,毒物中心通报义务扩展到经销商。此前,只有进口商和下游用户(例如分装商和配方商)向毒物中心通报其危险混合物。这一变化见于经条例(EU)2024/2865修订的CLP条例第45条。
哪些经销商受影响?
销售因健康危害或物理危害被分类的混合物的经销商,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影响:
- 重新贴标或自有品牌:您在产品上贴自己的标签,或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销售(自有品牌)。
- 供应到其他成员国:您在尚未通报该混合物的欧盟国家销售。
何时不适用该义务?
如果您能够证明相关国家的指定机构已经收到相同信息,例如来自进口商或制造商,则不适用该义务。实际做法:请供应商确认已在哪些国家通报,并检查您标签上的UFI是否属于该通报。
经销商现在应该做什么
- 检查产品组合:哪些产品被分类?哪些带有您的标签或品牌?
- 询问供应商:产品在哪些国家通报过?使用哪个UFI?
- 填补空白:对于缺失的国家或自有标签,通过ECHA门户按统一格式自行办理毒物中心通报。
- 调整标签:标签上的UFI必须与通报一致。
我们如何帮助您
我们检查您的产品组合,与供应商核实现有通报,并办理缺失的毒物中心通报及UFI。更多信息请见我们的UFI码和毒物中心通报页面。